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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培训条例收集睹解稿宣布 教研职员禁止从事校外培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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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双减”国策落地两年有余,培育部昨日公布《校外培训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首次明确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。

托亲戚给孩子补课,请朋友(Friend)补课,老师(Teacher)不收费补课……这些都算不算校外培训?《条例》给出明确答案:校外培训是指,学校培育体系外,面向社会(Society)开展的,以中小学(Primary School)生(Students)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,以提高学业水平可能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,有组织可能系统性的培育培训活动。同时,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“培训”字样。

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、时间等都有明确的规范。其中,教研人员首次被纳入“禁止名单”。《条例》明确,幼儿(Kindergarten Student)园(Kindergarten)、中小学(Primary School)在职教师、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,应取得教师资格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,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。校外培训应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(Primary School)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,不得占用我国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培育阶段学科类培训。

《条例》特别明确,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可能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(Primary School)生(Students)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、竞赛,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。幼儿(Kindergarten Student)园(Kindergarten)、中小学(Primary School)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可能者培训结果(Result)作为招生的依据。

另外,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,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、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。其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,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。

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3月8日。(记者 何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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